
公告日期:2025-08-29
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837935 证券简称:创新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周磊的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已于 2025 年 6 月 6 日裁定,因周磊未按(2025)浙 0304 民初 3735 号民
事裁定书履行,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已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正式立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53
姓名或名称:周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建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汪一新控制的企业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周磊作为项目实际负责人,通过第三人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工程项目为温州市市域铁路 S1 龙霞站路 A-20 地块建设项目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与原告第一分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及《预拌砂浆购销合同》。上述三份合同中对砼品种、砂浆种类、单价、数量,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做了相应的约定。签署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及砂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砼款 21,732,009.50 元及违约金(违
约金以 21,732,009.50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自 2025 年 2 月 12 日起计
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砂浆款 1,700,219.90 元及违约金(违
约金以 776,393.60 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5 年 2 月 12 日为 68,858.90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
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明确被告尚欠付原告货款23,432,229.40 元,其中欠付原告混凝土 13,979,102.50 元,欠付原告第一分公司混凝土 7,752,907.00 元、欠付原告第一分公司砂浆款 1,700,219.90 元。该协议书
公告编号:2025-053
中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第三人支付义务由被告承担,包括后续产生的违约金与钱付货款,第三人不再向原告履行原合同义务。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一、被告周磊应支付原告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17,488,080.23
元,此款分期支付:于 2025 年 6 月 8 日前支付 818,488.13 元,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3,000,000.00 元,于 2025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 4,000,000.00 元,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5,000,000.00 元,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4,669,592.10
元,直至所有款项付清时止。
二、若被告周磊未按期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周磊一次性支付原货款金额 18,312,125.90 元的未付部分,并要求被告周磊支付违约金(以 18,312,125.90 元的未付部分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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