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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3 18:10:24 股吧网页版
大飞龙: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飞龙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3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www.junhe.com

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 号 黄龙万科中心 A 座 16 楼

目录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4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5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5
四、 结论意见 ...... 8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 本所律师向公司提出了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公司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1)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2)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5)公司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6)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准确、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3.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5. 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
站(www.neeq.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于2025年5月13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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