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7929 证券简称:傲天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拟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全部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公司应建立关联交易动态管理机制,定期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至少包括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期限、交易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资产或转移公司利益。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公司的认可,并视同公司行为,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
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达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须先经公司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履行控股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八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款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法人或组织;
(六)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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