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7929 证券简称:傲天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会。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明确授权范围。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会会前批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议。为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必要时,主持人可指派大会会务组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被核对者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租入或出租资产等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金除外)(以下简称“交易”)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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