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5 15:32:09 股吧网页版
天维信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7919 证券简称:天维信息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天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文件中所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证券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变更。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使用,并为关联方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内部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执行,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文件,将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按年纳入年度计划的制定中;总经理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具体使用募集资金时,对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申请,由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核查,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严格按募集资金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募投项目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
第十三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部门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将实际情况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及时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