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27
北京上泽广霁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娃日化(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泽广霁字【2017】第019-1号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A座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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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泽广霁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泽广霁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娃日化(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泽广霁字【2017】第 019-1号
致:洛娃日化(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洛娃日化(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洛娃日化”)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了《北京上泽广霁律师事务所关于洛娃日化(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关于洛娃日化(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首次信息披露的问题清单》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洛娃日化与本次重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核实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词语及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词语及简称的含义一致。
北京上泽广霁律师事务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标的公司股权质押问题,首次信披材料显示,洛娃集团将其持有的北京洛娃40.00%的股权质押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标的公司现正在同银行就本次交易后期涉及的资产权属转移事项进行沟通,质押问题尚未解决。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相关质押事项是否可能妨碍资产权属转移,并请挂牌公司补充披露。
答复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洛娃集团已与质押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达成协议,同意洛娃集团提供其他抵押物替换之前质押的北京洛娃日化40%的股权。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2017年8月16日向洛娃集团出具的(京朝)股质登记注字【2017】第00004048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该局已于2017年8月16日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手续,原出质登记事项情况如下:
质权登记编号:9111010580204202265_0006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北京洛娃日化有限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人民币8000万元
出质人: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质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由于本次重组标的物的股权质押事项已经解除,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物权属转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二、标的公司环保问题,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1)核查标的公司所处行业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2)结合标的公司的业务流程北京上泽广霁律师事务所
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事故或者环保纠纷,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请挂牌公司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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