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超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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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超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超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超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超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上海超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 10 时
在上海超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23.84 万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77%。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423.84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423.84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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