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37845 证券简称:天驰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诚信互利、平等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前述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应及时披露相关担保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
公告编号:2025-018
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
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
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2、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3、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5、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守如下审批手续: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担保事项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公司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提供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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