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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9 16:42:02 股吧网页版
中电科安: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9


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中电科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原公司股东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酒仙桥北路乙 10 号院 3 号楼星地中心
C 座 11 层 1108 室。邮政编码:1000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7,199,99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注于科技创新,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针对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智慧环保等产业,产学研协同创新,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及运营服务。以负责、求精、创新为核心价值观,服务于国家和人
民,不断寻求更智慧的方法,保护生命、改善环境,为员工、股东、社会创造价
值。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产品设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制造、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子元器件、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塑料板、管、型材、通用应用电视监控系统设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额股每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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