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7840 证券简称:中电科安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则,
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权限,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发挥董事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据章程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
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相关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但是,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由公司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十)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资金借贷给他人;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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