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7840 证券简称:中电科安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则,
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职责权限,规范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运作方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股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依照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审议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章程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含30%)的主营业务投资事项、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含20%)的非主营业务投资,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章程第五十条以及《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列明须经过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章程以及《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列明须经过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为社会公益或合理商业目的,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含5%)的无偿捐赠捐助事项,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涉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正常采购、运输、生产、销售、技术研
发等日常经营事项的,公司在年度股东会上对下一年度将发生的日常经营事项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交易总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在前述核准额度内,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组织实施。对于预计金额之外的日常经营事项,按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或合同标的如为股权的,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6个月;交易或合同标的如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1年。
在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应比照前款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
第三章 召集
第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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