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7816 证券简称:中核辐照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吉林中核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购回本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交易方式;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经股东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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