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37814 证券简称:奥拓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四届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说明扣税后每 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会批准。
(四)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五)若公司营业收入、每股收益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考虑公司股本规模与股票价格的匹配关系后认为需要时,可以单独或在发放现金股利之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由于外部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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