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37814 证券简称:奥拓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四届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股
票、期货风险投资,以及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第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遵循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十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
额,适用上述规定。除委托理财及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与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由其
各自在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督,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进展,提出调整建议等。
总经理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的项目实施小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和合规性审查。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对公司长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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