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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6:06:48 股吧网页版
奥拓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37814 证券简称:奥拓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四届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四)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担保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权利等权利负担的,应向公司及时披露,不得向公司隐瞒,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以该财产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以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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