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7785 证券简称:聚力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的安全,提高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等。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合营公司投资;
(三)对联营公司投资;
(四)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所有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划分如下,各项对外投资事项应按照下述标准提交相应的内部权力机构审议批准:
(一)股东会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应当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董事会
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2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应当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董事长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前款所列任一标准的,由董事长审议决定。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10%以下;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10%以下。
(四)总经理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前款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或衍生产品投资等事项时,应当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金额,并按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适用第五条的规定。已按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