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7785 证券简称:聚力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11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合法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议由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为有效。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监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在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或其他口头方式随时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五条 监事会议事范围: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审议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监事会主席;
(四)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审议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审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审议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
监事会议事以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过审议讨论后采取记名方式表决,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的议案形成决议,贯彻实施。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审议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七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评价;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所涉及事项做出评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评价;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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