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7770 证券简称:紫科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精选层挂牌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交易之日起施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精选层挂牌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等占用或者挪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同一方。
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募集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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