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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7:18:46 股吧网页版
宇超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7768 证券简称:宇超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 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证监会”)相关规定、《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公司报备
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
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
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平台。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
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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