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7768 证券简称:宇超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之
间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法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 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
在第三条、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方发生《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存贷款业务;
(十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