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7768 证券简称:宇超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 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 113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九条规定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按类别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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