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0:00 在宜兴市环科园岳东路 295 号二楼
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
即 2025 年 4 月 25 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宇超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0:00 在公司
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8 名,代表股份 101,34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根据现场投票的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1,344,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1,344,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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