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05
公告编号:2023-028
证券代码:837768 证券简称:宇超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宇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0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已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出具(2022)苏 0282 民初 12834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法男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无锡市宇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新亮
公告编号:2023-028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2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加工生产合作协议书》(编号:
YCDQ01),由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生产被告公司牌 JP 柜产品。原告称:2021 年
3 月至 2022 年 5 月,原告已依约履行 JP 柜产品的生产和交付义务,2021 年 8
月至 2021 年 12 月,被告仅向原告分次支付了部分货款,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
为,产生加工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79,482 元(以 3,742,960 元为
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5 倍标准计算至被申请 人支付之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 6,936,385.49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损失 262,367 元(以 6,936,385.49 元为基数,暂计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按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5 倍标准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 之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原告诉讼依据:
2021 年 3 月至 2022 年 5 月,原告已依约履行 JP 柜产品的生产和交付义
务,货款共计 10,679,345.49 元。2021 年 8 月至 2021 年 12 月,被告仅向原告
分次支付了 3,742,960 元货款,尚欠货款 6,936,385.49 元,存在逾期付款违约
行为。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反诉请求:
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12,037,325.74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2)反诉依据:
公告编号:2023-028
反诉被告提供的 JP 柜持续不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反诉原告不仅连
续 9 次被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通报,更被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停止 JP 柜中标
资格,反诉原告因此发生巨大损失。反诉原告多次与反诉被告协调未果。基于 原告的本诉请求与被告的反诉请求存在直接关联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提起反诉。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出具(2022)苏 0282 民初
1283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无锡市宇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贷款 6,936,385.49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驳回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无锡市宇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损失 2,204,485.58 元。
(4)驳回无锡市宇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