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4
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
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
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能够从事董事会秘书职业的学历或职称,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金融、企业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审议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机构;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
(九)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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