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37733 证券简称:香江印制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天津香江印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3 月 7 日,公司收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案号
(2024)津 0111 民初 3750 号传票,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定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开庭审理,2024 年 6 月 3 日,天津市西青区区人民法院
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津 0111 民初 3750 号,原告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4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案号
(2024)津 01 民终 8839 号传票,二审定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开庭审
理,2024 年 11 月 7 日做出裁定,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4)
津 0111 民初 3750 号民事判决,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5 年 3 月 14 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做出(2024)津 0111
民初 16170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Bot Auto CA Inc.
法定代表人:侯晓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客户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香江印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素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8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一份《委托采购协议》,
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为采购原告指定的货物。委托采购货物总价为人
民币 6,592,680 元。2023 年 9 月 11 日,被告与上海拓兆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下称“拓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拓兆公司购买了原告所需货物,代购货物总价人民币 6,592,680 元。
2023 年 10 月 18 日,原告委托的工程师在上海检验了拓兆公司
提供的代购货物,确认质量合格。此时原告却单方面变更为国内交货,遭到被告拒绝。被告提出双方约定货物出口至美国,被告多次催告原
告将货物出口,而原告单方变更合同,要求被告在国内交货,故被告无法按原告要求在国内完成交货,原告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将代购货物交付至原告在上海的指定地点
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 Bot Auto CA Inc.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437 元,全部由原告 Bot Auto CA Inc.负担。
(二)二审情况
上诉时间:2024 年 7 月 30 日
判决结果:1、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4)津 0111 民初3750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执行情况
2025 年 3 月 14 日,经西青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天津香江印制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将人民币
4,184,876.00 元按中国银行当日实时汇率折算为美元退还至
原告银行账户,如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则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
行;
2、 双方之间委托关系已经解除,双方其他无争议,本案所涉纠纷
就此了结;
3、 本诉讼案件受理费收取 3655.5 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反诉案件
受理费收取 5692 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