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06
国融证券
关于新疆金润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融证券作为新疆金润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公司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仲裁
经主办券商自查裁判文书网,发现新增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建学、王伟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金润枣业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吉生配偶胡琴之兄胡建学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授信银行”)申请不超过 500 万元借款,借款期
限为 2019 年 4 月 11 日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上述借款由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金润枣业、胡建学、王伟红、李吉生、孟庆云、孟庆莲、王晓阳、河南省吉洋果蔬有限公司、托克逊县玖润商贸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给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授信银行履行代偿义务之日起两年,王伟红用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0093411 号不动产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因胡建学未按时偿还上述借款,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已履行代偿责任。故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判决如下:
一、胡建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 4681776.19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 4681776.19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28 日起按年利率 12%计算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王伟红、李吉生、孟庆云、孟庆莲、王晓阳、新疆金润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托克逊县玖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吉洋果蔬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伟红、李吉生、孟庆云、孟庆莲、王晓阳、新疆金润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托克逊县玖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吉洋果蔬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建学追偿;
三、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伟红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
路 3 号 2 层 17 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房权证字第**)卖所得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2284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7284 元,由被
告胡建学、王伟红、李吉生、孟庆云、孟庆莲、王晓阳、河南省吉洋果蔬有限公司、新疆金润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托克逊县玖润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经自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新增河南中创信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创信”)与孟庆莲、李吉生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9 月 12 日,中创信与金润枣业签订《新疆金润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与
河南中创新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关于新疆金润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河南中创新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李吉生、孟庆莲关于新疆金润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中创信基金拟认购金润枣业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的 187.5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认购股票金额为 1500 万元,并且约定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吉生、孟庆莲愿意就中创信公司投资后的权益作出保证和承诺,金润枣业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净利润分别要达到 3200 万元、4500 万元、6000 万
元,中创信承诺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不行使回购权利,李吉生、孟庆莲承诺
若公司完不成上述业绩的 90%,则需要每年按原告中创信实际投资额的 10%支付甲方的资金成本,该费用由李吉生、孟庆莲或金润枣业承担,另协议第三条约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中创信可要求李吉生、孟庆莲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3.1.2 承诺期内任一年度目标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前后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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