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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8:48:15 股吧网页版
ST太和华: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7694 证券简称:ST 太和华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太和华美(浙江)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太和华美(浙江)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副经理的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太和华美(浙江)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现任经理发生本工作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五条 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经理层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经理层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经理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经理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董事会决议,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经理在以下与非关联方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上享有决定权,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20%;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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