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7694 证券简称:ST 太和华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太和华美(浙江)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太和华美(浙江)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太和华美(浙江)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太和华美(浙江)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公
司及下属单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及下属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勤勉尽职,保障公司资金及财产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配送、研发服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研发试验等费用及代为承担成本支出,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为其承担担保责任形成债权,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委托贷款,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开具无真实交易或研发服务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其他无商品或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需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
独立”:
(一)人员独立:公司核心岗位(如研发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不得由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兼职;
(二)资产独立:公司库存、生产设备、研发专利等资产权属清晰,不得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三)财务独立: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核算采购回款、研发经费等资金,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共用财务账户;
(四)机构独立:公司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内部机构独立运作,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
(五)业务独立:公司研发、生产、销售流程独立,关联交易仅基于真实业务需求,不得通过业务整合变相占用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严格限制资金占
用:
(一)不得垫付研发试验费、推广广告费等费用;
(二)不得通过预付采购款、预收销售款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三)关联交易结算期限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如采购款需在收货后 30
日内支付,研发服务费按阶段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经营性欠款。
第七条 禁止公司以以下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含变相提供):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含用于生产扩建、销售渠道建设等用途);
(三)委托其进行研发投资、设备采购等投资活动;
(四)开具无真实交易、研发服务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其偿还生产经营相关债务(如原材料采购欠款、设备租赁欠款);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及行业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决策与结算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如采购、研发合作、设备租
赁等),需严格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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