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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8:31:28 股吧网页版
ST太和华: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7694 证券简称:ST 太和华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太和华美(浙江)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和华美(浙江)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内部机构及工作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太和华美(浙江)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
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和
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并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六)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交易行为;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七)、(十一)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八条 除《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不包
括关联担保)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规定之外的交易行为(除提供担保外)
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记数依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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