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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7:38:00 股吧网页版
中豪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37691 证券简称:中豪科技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
则。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上海永通生态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其他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 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 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本制度,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
息,应当 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
办券商。 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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