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7687 证券简称:草都牧草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 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挂牌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转出余额后,挂牌公司应当
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
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第十一条 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募投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
划进度完成时,公司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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