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08
公告编号:2019-033
证券代码:837676 证券简称:ST喜乐航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21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8年9月17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大厦16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宝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朝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明甲、公司员工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运滨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肖峰、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公司于2016年3月9日、2017年3月30日分别签署《委
公告编号:2019-033
托合约书》,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人力服务并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根据被申请人公司购买的人力服务的数量按月结算。从2016年12月起到2018年6月人力服务的款项608994元,被申请人尚未支付。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欠款60899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总计662728.7元。
2.请求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1、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对被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2019年4月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0760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608994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9月4日的逾期利息8879.13元,以及以6089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7月—2018年11月25日的服务费105477元;
(三)本案仲裁费29914.12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1495.7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28418.41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用28418.41元。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编号:2019-033
2019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3执5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宝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076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宝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裁定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七十五万一千七百六十八元五角四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逾期利息(以六十万八千九百九十四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9月5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九千九百一十八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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