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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8-23 16:18:52 股吧网页版
元枫管道: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8-23

证券代码:837671 证券简称:元枫管道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安徽元枫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元枫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

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

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公告编号:2016-013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

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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