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20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华菱电站成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邮编:200120 网页:www.hiwayslaw.com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菱电站成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菱电站成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华菱电站成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菱电站成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华菱电站成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议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上海华菱
电站成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了《上海华菱电站成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通讯参会方式结合召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由董事长吴锦荣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10 时在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2993 号 608 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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