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7662 证券简称:恒锐智能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上海恒锐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恒锐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恒锐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恒锐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 管理与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职责分配如下:
(一)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财务总监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应
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挂牌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公司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为定期报告,其它信息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