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7662 证券简称:恒锐智能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上海恒锐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恒锐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恒锐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恒锐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当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必须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需要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积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的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股东会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应当经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 被担保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被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者企业信用报告显示良好;
(三) 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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