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7647 证券简称:金河科技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宁夏金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 (5)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产 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股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召开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
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数或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七)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联名 (七)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联名
提议召开时; 提议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
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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