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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9-13

关于对宁夏金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 141
当事人:
宁夏金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河科技),住所地: 宁
夏贺兰工业园区怡园路 5 号。
闫建国,男, 1969 年 11 月出生, 公司董事长。
黄若蕴, 女, 1946 年 10 月出生, 公司财务总监。
康建英, 女, 1973 年 12 月出生,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金河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8 月, 金河科技完成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
共发行股份 200 万股, 募集资金 1,200 万元。根据《股票发行情
况报告书》,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为乳制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项目。
2020 年 1 月 1 日,金河科技与非关联自然人刘向东签订《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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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合同》,向其提供借款 750 万元。 2020 年 1 月 2 日,金河科技
将募集资金专户中的 4,517,960 元转至公司尾号 0115 的公户中,
再用尾号 0115 的公户向尾号 4559 的公户转账 7,205,100 元。同
日,金河科技使用尾号 4559 的公户向全资子公司新纬度管理策
划有限公司转账 2,000,000 元(此部分后又转至公司尾号 5608
账户用于支付金河科技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款项),向刘向东转
账 7,205,100 元。金河科技后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起陆续归还募
集资金,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归还完毕。上述事项发生时,金
河科技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河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
答(三)》的规定,构成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闫建国、康建英、黄若蕴未能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1.4 条、 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和《 公司治理
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六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宁夏金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闫建国、 黄若蕴、 康建英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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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
则》、《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
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
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代章)
2021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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