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7646 证券简称:德能电机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德能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德能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
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苏州德能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
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但不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担保对象的
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担保对象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比照担保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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