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8
公告编号:2024-034
证券代码:837617 证券简称:中昱华正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庄明国、
丁炯和宁波信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签署了《一
致行动协议》,约定三方在处理公司所有需要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协议自签署之日至第三届董事会任职期限届满止有效。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期满,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股东庄明国、丁炯和宁波信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4年 11 月 15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各方持股情况
庄明国直接持有公司 34.3296%的股份(共计 600.7688 万股),丁炯直接持
有公司 21.7661%的股份(共计 380.9066 万股),宁波信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公司 18.2857%(共计 320 万股)。三方合计控制公司 74.3814%股份。
二、协议主要内容
1、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公告编号:2024-034
2、三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何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然后按一致意见行使股东权利。若各方无法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经三方意见中支持同一意见股份最高的表决意见作为各方最终意见。各方须按上述最终意见行使股东权利。
3、未经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委托、信托等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的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益委托三方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决定或行使。
4、未经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质押等方式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设置其他方权益。
5、各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未经各方同意,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任何一方确需转让股份的,经各方事先作出同意决定,则该方应按各方决定优先转让给本协议其他各方或各方同意的其他方。
6、三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及公司共同的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不会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三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
三、一致行动的期限
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职期限届满止。
四、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巩固和稳定公司现有的控制结构,提高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效率,确保公司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未造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五、备查文件
公告编号:2024-034
《一致行动协议》。
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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