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上海锐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锐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
关规定,由原上海锐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05758435358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锐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
Raybond Medi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 168 弄 6 号楼 401 室,邮政
编码:200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如
有)及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信
息披露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时尚产业链的商业价值传播和营销创
新平台】。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承接各类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
业务,企业形象策划、广告发布、会展服务、咨询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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