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雨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雨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221 号
致:青岛雨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雨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26年5月15日14:00-15:00在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软件产业基地G3楼113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雨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青岛雨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青岛雨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青岛雨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上披露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会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5日14:00-15:00在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软件产业基地G3楼113室以现场投票与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兴庭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出席公司会议股东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897,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通讯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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