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7576 证券简称:吉山会津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 票发行规则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者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该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格式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
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
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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