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7567 证券简称:中兵通信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中兵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表决情况为:9 票同意,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兵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兵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兵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等的相关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3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责任、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主办券商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或调查专户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和要求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该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
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
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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