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7558 证券简称:宏辉石油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东宏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宏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
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宏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
职权。
第五条 在不违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的情况及召开时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该书面请求应阐明会议议题,并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股东应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该书面请求所列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提交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股东应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