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2 15:31:26 股吧网页版
宏辉石油: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7558 证券简称:宏辉石油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东宏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宏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宏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职责。

第三条 监事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
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现任监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离职。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