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7549 证券简称:泰祺教育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泰祺教育培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月 2 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泰祺教育培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泰祺教育培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股东依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会,应按《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通知或公告的办法履行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议程由董事会或召集人决定。股东会依照议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情形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临时股东会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九条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会议,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时如未聘请律师对上述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则本议事规则关于律师出席股东会履行相关职责的规定不需执行。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应当聘请律师对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十二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会议可以讨论《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第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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