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7530 证券简称:格力物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12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股东及关联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监事有义务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情
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第 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第四条“一”或“二”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一”或“二”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及时向告知公司报备。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并将上述关联方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备案。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的识别与管理,在签署重大合同、发生重大资金往来等重要交易时,应当核实交易对方身份,确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的完整性。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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