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7530 证券简称:格力物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12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格力地产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公司审慎对待
第四条 对外担保必须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提交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参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担保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非法人单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近三年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五)主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六)本项担保的用途、预期经济效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反担保方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对担保对象进行调查,确认资料是否真实,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评估,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担保对象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相互担保,由公司相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报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必须按担保程序要求提供完整资料。财务负责人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明确担保事项责任人,出具评审报告报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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