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37527 证券简称:和田维药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
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
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的文字, 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八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
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披露重大信息。
第二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除监事会公告外,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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